【2月2日】第25届世界湿地日:湿地与水——同生命,互相依
2021-08-30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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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湿地日

2021年2月2日,我们将迎来第25个世界湿地日,主题为:湿地与水—同生命,互相依 。旨在认识湿地对维持全球淡水储量和水资源的重要贡献,突出湿地和水之间“同生命、互相依”的关系,强调湿地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保护湿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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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水

湿地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淡水资源的主要来源,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重要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天然物种库”和“淡水之源”。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改善水质和维持区域水循环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果没有湿地,就没有丰富的水资源。同时,水也是湿地的生存之本,离开了水,湿地也将不复存在,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因此,保护湿地必须从保护水入手,而水资源的保护,则必须从保护湿地开始。

湿地的水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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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养水源调节径流

水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态要素,湿地是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众多的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水都是可被直接利用的水,湿地在输水、储水和供水方面发挥着巨大效益。另外,我们平时的用水很多是从地下开采出来的,而湿地可以为地下蓄水层补充水源。从湿地到蓄水层的水既可以成为地下水系统的一部分,又可以为周围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提供水源。泥炭、沼泽等其他湿地可以成为浅水水井的水源。如果湿地受到破坏或消失,就无法对地下蓄水层供水,地下水资源将面临枯竭的危机。

湿地在调节径流上发挥巨大作用我国降水的季节分配和年度分配不均匀, 天然和人工湿地就像海绵,吸收和储存多余的降雨,为人类生产生活保障水的供应,并且减少洪潮。在干旱季节,湿地释放储存的水,推迟和延缓干旱灾害,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资源短缺,保证工农业生产有稳定的水源供给。中国科学院研究资源表明, 三江平源沼泽湿地蓄水达38.4亿m³, 由于饶河上游大面积河漫滩湿地的调节作用, 能将下游的洪峰值削减50%。若尔盖高原湿地可储水20亿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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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解污染净化水质

湿地生长的湿地植物、微生可以通过物理过滤、生物吸收和化学合成与分解把人类排入湖泊、河流等湿地的有毒有害质降解和转化为无毒无害甚至有益的物质。时, 湿地有助于减缓水流的速度, 当有毒物质和杂质的流水经过湿地时, 速减慢, 有利于毒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排除。别是对污水中营养物氮、磷、钾有很好的去除能力, 硝酸盐过多时, 湿地中细菌通过反硝过程, 把硝酸盐中的氮转变成氮气分子释放大气中, 排除硝酸盐过多造成的水体富营养。湿地在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上的强大功使其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在转移和排除营养物方面要比陆地生系统效率要高许多, 利用湿地的这一态特性, 从20世纪70年代起, 始用人工湿地处理污水, 到80年取得迅猛发展, 取得良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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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由于湿地环境中, 微生物活动弱, 壤吸收和释放二氧化碳十分缓慢,形成了富含机质的湿地土壤和泥炭层, 起到了固定碳的作。湿地的水分蒸发和植被叶面的水分腾, 使得湿地和大气之间不断进行着能量和质交换, 对周边地区的气候调节具有显的作用。湿地在稳定全球气候变中占有重要地位,湿地土壤和泥炭是陆上重要的有机碳库,能够相对长期地储存碳,多种温室气体的源和汇,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湿地保持的分在干旱季节随着气温的升高,蒸发返还于大气,对周围地区气候的剧烈变化有一定的缓冲作用,很大程度上可以调节局地小气候。湿地使域气候条件稳定, 对当地农业生产和民生活产生良好影响。三江平原的原始湿地比开垦后的农田贴地层平均相对湿度高5%—16%。疆干旱地区的博斯腾湖湿地面积为1410km², 湿地通过水平方向的热量和水分交换, 使博斯腾湖比其它干旱地区气温低1.3—4.3℃, 对湿度增加5%—23% , 沙暴日数少25%。据一些地方的调查, 湿地周围空气湿度比远离湿地地区的空气湿度要高5%—20%上, 降水量相对也多。众所周知, 域湿地储水量大, 因而具有调节大气份的功能。其蒸发量的大小往往可以影响域降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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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  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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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总面积(不包括港澳台)5342.0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比率5.56%,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原山区都有分布。全国湿地维持着约2.7万亿吨淡水,保存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有湿地植物4220种、湿地植被483个群系。脊椎动物2312种,其中湿地鸟类231种,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每公顷湿地每年可从水体中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为降解污染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湿地储存的泥炭对应对气候变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20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草案对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使湿地保护走向法制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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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湿地保护协会